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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学仪器设备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09-01-07   点击次数:   [打印]

  • (2007年3月21日经北京教学仪器设备协会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教学仪器设备协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Educational Instrument & Equip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BEIEA)。
      第二条 本协会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全市教学仪器设备行业,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在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本行业基础性调查研究,为编制本行业的长远规划及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二)开展本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及法规,监督检查行业政策及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进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
      (四)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的经验,开展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推进企业管理的现代化;
      (五)推进本行业产品质量提高,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协助企业做好质量认证等工作;
      (六)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市场,开展国内外交流考察活动;
      (七)举办本行业地方性展览会;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展览会;
      (八)针对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按照行业的要求,对本行业有关人员培训;
      (十)拟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下列企事业单位符合入会条件、完成入会程序,可成为本协会成员:
      (一)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和维修的单位;
      (二)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研究及咨询服务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协会财务预决算及协会的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
      (五)决定协会重要事项及重要岗位专职人员的使用;
      (六)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管理办公室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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